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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 深圳仲裁委员会确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imtoken靓号地址软件 2024-01-25 05:15:15

近日,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实案为例。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

法庭解释说,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该案引起广泛关注,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的意义。

裁定书显示,虽然监管部门严禁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有效防范风险,但并未认定个人比特币交易违法。 根据国外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备货币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它是一种数字资产,可以作为交割对象。

是否违约

这是一起因出售股份引起的纠纷。 与通常的股票买卖案件不同,由于争议标的物涉及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BCD(比特币砖)等特殊类型的事物,因此被纳入新型案件。

某合伙公司A将其以自己名义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C某,股权出售价格为55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向A支付25万元。

参与合约签订的是某人B,其作用是:B委托C管理比特币等资产,并根据这部分资产形成的部分利润,C将约定的BTC、BCH和后BCD如期向B全额返还,B同意代替C向A支付剩余股权出售价款30万元。

然而,这个合同的履行很快就出现了问题。 C没有延迟归还BTC、BCH和BCD,也没有延迟支付股权出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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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A、B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将A持有的5%股权变更为C名下的C。同时,C向第一申请人支付了25万元股权收购款。 ; C向B支付了20.13 BTC、50 BCH、12.66 BCD资产损失,共计493,158.40美元及月利息(根据申请仲裁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港元利率估算至申请日止)退款); C向B支付违约金10万元。

C未确认其未按约定归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及支付股权的事实,构成违约。 但C对协议本身的效力提出异议,理由是C与A、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规,无效。

C拿出一份铁证如山的公文,就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公告》,其中规定:代币发行(ICO)融资,是指筹集所谓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币等,通过融资主体非法出售流通代币,从投资人手中获得,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宣传。 该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期货、非法集资、盗取资金、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文件旨在证明无论数字货币是否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都是非法的。

因此,本案涉案协议中的“支付及安排转让价款”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同时,由于本条款为本协议的核心条款,本协议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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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也认为自己没有按照约定将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交付给B并不是自己单方面的过错,因为数字货币本身是无法交易和流通的; 而且,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属于X公司,而不是C公司。 对于这两点,无论是A还是B,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时,他们都清楚。 因此,比特币未交付的责任根本不在你一个人头上,你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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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看似令人信服的说法,并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仲裁庭认为,根据《公告》,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在私人之间进行比特币交易。 本《公告》主要是提醒社会公众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仲裁庭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两个自然人之间返还比特币的义务,不属于《公告》规定的ICO融资活动(融资主体非法销售和流通代币),以筹集资金。投资者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不得参与非法售卖代币票据、非法发行期货、非法集资、盗窃资金、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署,可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仲裁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私人之间签订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严格禁止私人持有比特币和合法流通。” 仲裁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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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还强调,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相关各方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当事人的一致意思,不违反法律,仲裁庭已经认可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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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禁止持有比特币的规定,那么在实际流通中是否存在操作障碍? 而这正是C提出的未能交付比特币的抗辩理由。

仲裁庭指出,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 ) 在市场上。 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其作为私人交付或流通的对象。

同样不存在技术障碍。 仲裁庭强调,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的现实生活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付过程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运行的。 在实际使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时,每个交易方首先要在电脑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使其具有唯一的地址,并自动生成一对密钥——私钥和公钥。 公钥匿名公开,私钥为特定身份信息。 所有者可以通过私钥随时控制和处置自己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 也就是说,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交付。

“仲裁庭注意到,2017年9月之后在中国运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交易业务停止,但这在技术上并未阻止被申请人返还涉案协议约定的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占有权转移) 给第二申请人,”仲裁庭说。

仲裁庭坚信,比特币虽然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在占有、支配、权力变动公示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比特币法律约束,但不妨碍其成为交付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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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协议有效,C未按合同履行已构成违约,仲裁庭裁定C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措施,或支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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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根据上述买卖合同的约定,仲裁庭认为A、B作为非违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C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定,如果C善意履行合同,其支付股权出售价款25万元的履约期限已经届满。 因此,仲裁庭支持A提出的“将其持有的X公司5%的股权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支付股权出售款25万元”的仲裁请求。

A的请求实现了,但是B的请求有点棘手。 因为,B觉得没有严格的法律就是自由,相关的比特币数字资产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并且C明确表示,B委托给他管理的数字资产很难归还,所以C应该赔偿财产损失。 由于比特币市场上一般的定价方式和惯例都是以欧元计价的,所以C应该返回相应的卢布价值。

C 不同意这一点。 C提出,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的定价方式和交易场所,其价值或价格难以判断。 B的索赔既没有双方的约定,也没有定价依据,不合法、不合理。

仲裁庭强调,从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来看,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力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各方一致的意思。 表明它被所有相关方认可。 该声明和承认不违反法律,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承认。

《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犯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犯罪活动比特币法律约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信守承诺。

C自愿与A、B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承诺将具有财产属性的比特币返还给B,所以他应该诚实守信。 但C除了未履行合同违约外,还使用了非法的比特币交易,其价值或价格不能作为其违约后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应判给其因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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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申诉人与被诉人在计算财产损失数额时所参考的公开信息也存在差异。 申请人B提供了okcoin.com公布的收盘价,而被申请人C认为该网站未在中国注册和许可,属于非法经营; 没有证据表明该网站可以合法成功地完成比特币交易等。

仲裁庭再次指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或交易比特币属于非法行为,以及该网站是否在中国注册为代理牌照或能否顺利完成交易等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不影响仲裁庭的参考。 其公开的数据信息计算了涉案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

对于比特币月利率的确定,仲裁庭也给出了自己的思考:所谓月利率一般是指持币者(债权人)从借贷者(债务人)处借出货币或货币资金而获得的报酬或承诺。 但是,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砌体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因此不存在涉案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砌体对应的月利息。

如果B主张的是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砌筑等财产的等值货币的月利息,由于财产补偿的数额要到裁决之日才确定,所以不存在每月应支付的利息. 因此,仲裁庭不支持B关于每月收取利息的请求。

交易合同有效

对于这一裁定是否恰当,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士、副院长吴长海表示,上述裁定是正确的。 首先,比特币交易不受国家强制性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能说是违法。 民法普遍支持其交易价值,相当于承认其财产性质。 例如,游戏货币在多项法院裁决中支持其财产价值。 再者,由于偿还贷款是通过协议约定的,即使以比特币及其交易利润为标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当然应该支持。 反之,如果比特币交易是为了洗钱和犯罪活动,那当然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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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律战略研究院教授、二级院士祁爱民表示,“在法理上,财产和货币不是一个概念,货币更受制于国家监督和财产流转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和约定自由的原则。” 深圳仲裁裁决明确了两者的关系,基于约定自由的理念确认了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对于比特币的正常流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义重大。比特币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不能定义为财产的合法存在。我们应该遵循自由和诚实的刑法精神,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犯罪活动的关系。” 让制度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伞,而不是试金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